主旨:
轉知衛生福利部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、附件4修正規定(如附件)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。
說明:
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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